温州市瓯海区财政局关于明确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会计核算的通知
为规范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会计核算,根据《瓯海区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全生命周期管理办法(试行)》(温瓯政办发〔2021〕79 号),以及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基本建设财务规则等规定,确保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资产核算完整,现将我区行政事业单位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会计核算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行政事业单位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时。
行政事业单位核算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形成实物工作量并支付债券项目资金时,行政事业单位应将使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支付工程、设备等款项形成的在建工程等资产设置明细科目进行单独核算。 注:行政支出/事业支出科目下部门预算支出经济分类科目选择资本性支出下具体的经济分类科目。(二)专项债券项目由国有企业代建(项目单位为国有企业的视同项目主管部门委托国有企业代建)2.按照工程进度结算工程款或年终代建单位对账确认在建工程成本
(一)代建单位为事业单位。应当设置“1615代建项目”一级科目,并与项目单位相对应,按照工程性质和类型设置明细科目。3.按工程进度与建设单位结算工程款或年终与建设单位对账确认在建工程成本并转出时(二)国有企业为专项债券项目单位。按《关于国有企业承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会计核算问题的通知》规定进行会计核算。项目主管部门按工程进度结算工程款或年终代建单位对账确认在建工程成本。(三)专项债券项目由国有企业代建。按照企业类会计准则制度相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行政事业单位应加强对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对应资产管理,对使用地方政府债券资金所形成资产、上缴的专项债券对应项目专项收入进行辅助核算或备查簿登记。(一)行政事业单位收到专项债券对应项目专项收入时,属于按照规定应缴财政的款项(二)行政事业单位上缴财政专项债券对应项目专项收入时行政事业单位专项债券对应项目交付使用后,按形成的资产类型记入固定资产、公共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等资产类科目。(二)专项债券对应项目资产按规定无偿调拨其他行政事业单位时(一)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涉及除专项债券以外的其他财政资金,按有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形成的资产在专项债券项目资产同一科目中反映。(二)专项债券项目实行代建制,项目单位应当要求代建单位提供项目明细支出、建设工程进度和项目建设成本等资料,归集“在建工程”成本。实行按工程进度结算工程款,年终必须对账确定在建工程成本,及时核算所形成的资产,全面核算项目建设成本等情况。(三)地方政府一般债券项目参照专项债券会计核算规定执行。(四)本通知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对专项债券会计核算进一步明确,同《政府会计制度》执行时间一致,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行政事业单位专项债券财务会计核算与本通知不一致,按本通知要求进行追溯调整。附件:关于国有企业承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会计核算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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