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行政事业单位各类问题解答 - 正文行政事业单位各类问题解答
行政事业单位经济责任审计发现问题适用法规依据(1-50)
尤半山 03-11 【行政事业单位各类问题解答】 230人已围观
1.党政工作部门或事业单位未严格贯彻执行或履行部门职责、以及部门经济管理或监督有关的法律法规
审计适用法规依据:
【1】《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于2019年4月21日印发)
第五条 本条 例适用于考核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工作部门或者有关工作机构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不含正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不含正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监委、法院、检察院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工作部门或者有关工作机构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群团组织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核,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可量化、能定责、可追责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目标以及岗位职责规范,作为确定考核内容的重要依据。
【2】《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中共中央于2019年4月15日印发)
第四条 党组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旗帜鲜明讲政治,加强党的领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决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全面从严治党,担当管党治党主体责任,贯彻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确保党组活力和坚强有力,推动形成良好政治局面;
(四)坚持依据党章党规开展工作,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
(五)坚持正确领导方式,实现党组发挥领导作用与本单位领导班子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责相统一。
2.党政工作部门或事业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或政策措施,不符合上级有关规定
审计适用法规依据:
【1】《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国务院令〔2001〕322号,〔2017〕695号修订)
第三条 制定规章,应当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遵循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
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第五条 制定规章,应当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在规定其应当履行的义务的同时,应当规定其相应的权利和保障权利实现的途径。
制定规章,应当体现行政机关的职权与责任相统一的原则,在赋予有关行政机关必要的职权的同时,应当规定其行使职权的条件、程序和应承担的责任。
3.党政工作部门或事业单位贯彻执行上级单位或部门有关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未制定相应政策,未采用具体措施
审计适用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主席令〔2007〕69号)
第十七条 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
国务院制定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组织制定国家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和国务院相关应急预案,制定国家突发事件部门应急预案。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应急预案以及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制定机关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和情势变化,适时修订应急预案。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程序由国务院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主席令〔2002〕70号,〔2014〕13号修改)
第七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第七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3】《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于2019年4月21日印发)
第七条 领导班子考核内容主要包括:
(二)领导能力。全面考核领导班子适应新时代要求、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完成目标任务的能力,重点了解学习本领、政治领导本领、改革创新本领、科学发展本领、依法执政本领、群众工作本领、狠抓落实本领、驾驭风险本领。
(三)工作实绩。全面考核领导班子政绩观和工作成效。考核政绩观,主要看是否恪守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理念,是否具有“功成不必在我”精神,以造福人民为最大政绩,真正做到对历史和人民负责。考核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的工作实绩,应当看全面工作,看推动本地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解决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的情况和实际成效。考核其他领导班子的工作实绩,主要看全面履行职能、服务大局和中心工作的情况和实际成效。注重考核各级党委(党组)领导班子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抓党建工作的实绩。
4.党政工作部门或事业单位出台的各项措施或政策与上级有关方针政策、决策部署相违背,不符合本部门的实际情况
审计适用法规依据:
【1】《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国务院令〔2001〕322号,〔2017〕695号修订)
第三条 制定规章,应当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遵循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
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第五条 制定规章,应当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在规定其应当履行的义务的同时,应当规定其相应的权利和保障权利实现的途径。
制定规章,应当体现行政机关的职权与责任相统一的原则,在赋予有关行政机关必要的职权的同时,应当规定其行使职权的条件、程序和应承担的责任。
第六条 制定规章,应当体现全面深化改革精神,科学规范行政行为,促进政府职能向宏观调控、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环境保护等方面转变。
5.党政工作部门或事业单位未及时办理党委、政府或有关领导或上级主管部门的批示或交办事项
审计适用法规依据:
【1】《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于2019年4月21日印发)
第七条 领导班子考核内容主要包括:
(二)领导能力。全面考核领导班子适应新时代要求、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完成目标任务的能力,重点了解学习本领、政治领导本领、改革创新本领、科学发展本领、依法执政本领、群众工作本领、狠抓落实本领、驾驭风险本领。
(三)工作实绩。全面考核领导班子政绩观和工作成效。考核政绩观,主要看是否恪守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理念,是否具有“功成不必在我”精神,以造福人民为最大政绩,真正做到对历史和人民负责。考核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的工作实绩,应当看全面工作,看推动本地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解决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的情况和实际成效。考核其他领导班子的工作实绩,主要看全面履行职能、服务大局和中心工作的情况和实际成效。注重考核各级党委(党组)领导班子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抓党建工作的实绩。
6.党政工作部门或事业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对不规范
审计适用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主席令〔2007〕69号)
第四十九条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
(一)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
(二)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
(三)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实施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以及其他保障措施;
(四)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五)启用本级人民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必要时调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六)组织公民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要求具有特定专长的人员提供服务;
(七)保障食品、饮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八)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九)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十)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
第五十条 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组织处置工作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并由公安机关针对事件的性质和特点,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
(一)强制隔离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者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
(二)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
(三)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
(四)加强对易受冲击的核心机关和单位的警卫,在国家机关、军事机关、国家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外国驻华使领馆等单位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发生时,公安机关应当立即依法出动警力,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尽快使社会秩序恢复正常。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主席令〔2002〕70号,〔2014〕13号修改)
第七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第七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3】《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2019〕708号)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行业、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指导、协调本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7.党政工作部门或事业单位干部考核评价机制不完善
审计适用法规依据:
《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于2019年4月21日印发)
第四十六条 实行考核工作责任制。
考核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实施考核,全面客观准确地了解和反映情况,公道公平公正地对待和评价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考核人员应当在考核材料上签名,对考核材料的客观性、真实性负责。
第四十七条 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应当严肃认真、稳妥审慎,注意与日常工作相协调、相促进。根据不同考核对象和考核任务,改进创新考核方法,充分发扬民主,多到基层干部群众中、多在乡语口碑中听取意见、了解情况,坚持在现场看、见具体事,多渠道、多层次、多侧面了解核实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现实表现。
第四十八条 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加强考核工作信息化建设,充分运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化手段开展考核,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8.党政工作部门或事业单位拖延、推诿上级单位方针政策或决策部署的执行或执行不到位、不全面
审计适用法规依据:
《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于2019年4月21日印发)
第七条 领导班子考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政治思想建设。全面考核领导班子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增强“四个意识”,做到“四个服从”,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情况;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坚定理想信念,坚定“四个自信”,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的情况;坚持民主集中制,执行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若干准则,发现和解决自身问题,营造风清气正政治生态的情况;践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贯彻新时期好干部标准,树立正确选人用人导向的情况。
(二)领导能力。全面考核领导班子适应新时代要求、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完成目标任务的能力,重点了解学习本领、政治领导本领、改革创新本领、科学发展本领、依法执政本领、群众工作本领、狠抓落实本领、驾驭风险本领。
(三)工作实绩。全面考核领导班子政绩观和工作成效。考核政绩观,主要看是否恪守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理念,是否具有“功成不必在我”精神,以造福人民为最大政绩,真正做到对历史和人民负责。考核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的工作实绩,应当看全面工作,看推动本地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解决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的情况和实际成效。考核其他领导班子的工作实绩,主要看全面履行职能、服务大局和中心工作的情况和实际成效。注重考核各级党委(党组)领导班子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抓党建工作的实绩。
9.党政工作部门或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未全面、正确履行有关法律法规或“三定”方案规定的部门职责
审计适用法规依据:
【1】《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办发〔2009〕25号)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三)政府职能部门管理、监督不力,在其职责范围内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2】《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于2019年4月21日印发)
第七条 领导班子考核内容主要包括:
(三)工作实绩。全面考核领导班子政绩观和工作成效。考核政绩观,主要看是否恪守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理念,是否具有“功成不必在我”精神,以造福人民为最大政绩,真正做到对历史和人民负责。考核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的工作实绩,应当看全面工作,看推动本地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解决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的情况和实际成效。考核其他领导班子的工作实绩,主要看全面履行职能、服务大局和中心工作的情况和实际成效。注重考核各级党委(党组)领导班子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抓党建工作的实绩。
10.党政工作部门或事业单位主要领导干部超越职权、失职、渎职
审计适用法规依据:
【1】《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办发〔2009〕25号)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三)政府职能部门管理、监督不力,在其职责范围内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四)在行政活动中滥用职权,强令、授意实施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
【2】《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于2019年4月21日印发)
第八条 领导干部考核内容主要包括:
(二)能。全面考核领导干部履职尽责特别是应对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过程中的政治能力、专业素养和组织领导能力等情况。
11.党政工作部门或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或重大社会负面影响
审计适用法规依据:
【1】《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办发〔2009〕25号)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一)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二)因工作失职,致使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或者本单位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三)政府职能部门管理、监督不力,在其职责范围内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七)其他给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等失职行为的。【2】《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63号)一、总体要求(二)基本原则。坚持放管结合。按照权责明确、监管高效、规范透明的要求,推进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职能和监管方式转变。该放的依法放开,切实增强企业活力,提高国有资本运营效率;该管的科学管好,严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12.党政工作部门或事业单位主要领导干部提出的部门工作发展思路、措施未取得效果
审计适用法规依据:
《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办发〔2009〕25号)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一)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三)政府职能部门管理、监督不力,在其职责范围内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七)其他给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等失职行为的。
13.党政工作部门或事业单位核心业务工作发展状况不均衡
审计适用法规依据:
《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办发〔2009〕25号)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一)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七)其他给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等失职行为的。
14.党政工作部门或事业单位可持续发展相关的重要工作或者重大事项的完成成果低
审计适用法规依据:
《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办发〔2009〕25号)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一)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三)政府职能部门管理、监督不力,在其职责范围内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七)其他给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等失职行为的。15.党政工作部门或事业单位事业阶段性发展规划未有效执行或完成效果低
审计适用法规依据:
《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办发〔2009〕25号)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二)因工作失职,致使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或者本单位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16.党政工作部门或事业单位取得的重大突出业绩及其社会影响低
审计适用法规依据:
《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办发〔2009〕25号)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一)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二)因工作失职,致使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或者本单位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17.党政工作部门或事业单位发生重大问题或造成严重后果
审计适用法规依据:
《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办发〔2009〕25号)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一)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二)因工作失职,致使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或者本单位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三)政府职能部门管理、监督不力,在其职责范围内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四)在行政活动中滥用职权,强令、授意实施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五)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七)其他给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等失职行为的。
18.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未实现上级单位规定的有关目标责任制
审计适用法规依据:
《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办发〔2009〕25号)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三)政府职能部门管理、监督不力,在其职责范围内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19.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向社会、公众作出的工作目标承诺未完成
审计适用法规依据:
《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办发〔2009〕25号)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一)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二)因工作失职,致使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或者本单位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三)政府职能部门管理、监督不力,在其职责范围内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20.党政工作部门或事业单位未建立重大经济决策工作规则、议事规则、“三重一大”等管理制度
审计适用法规依据:
【1】《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2004年9月19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五、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不断提高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能力坚持和发展人民民主,是我们党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和根本途径。(三)改革和完善决策机制,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完善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通过多种渠道和形式广泛集中民智,使决策真正建立在科学、民主的基础之上。对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事项,要广泛征询意见,充分进行协商和协调;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事项,要认真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对同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要实行公示、听证等制度,扩大人民群众的参与度。建立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健全纠错改正机制。有组织地广泛联系专家学者,建立多种形式的决策咨询机制和信息支持系统。【2】《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办发〔2009〕25号)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二)因工作失职,致使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或者本单位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21.党政工作部门或事业单位决策管理制度未明确相应的监督检查或责任追究等保障制度
审计适用法规依据:
【1】《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2004年9月19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
五、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不断提高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能力坚持和发展人民民主,是我们党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和根本途径。
(三)改革和完善决策机制,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完善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通过多种渠道和形式广泛集中民智,使决策真正建立在科学、民主的基础之上。对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事项,要广泛征询意见,充分进行协商和协调;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事项,要认真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对同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要实行公示、听证等制度,扩大人民群众的参与度。建立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健全纠错改正机制。有组织地广泛联系专家学者,建立多种形式的决策咨询机制和信息支持系统。
【2】《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办发〔2009〕25号)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二)因工作失职,致使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或者本单位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3】部门制定的工作规则、议事规则、“三重一大”等经济决策管理制度
22.党政工作部门或事业单位重大预算资金管理违规
审计适用法规依据:
【1】《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办发〔2009〕25号)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三)政府职能部门管理、监督不力,在其职责范围内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四)在行政活动中滥用职权,强令、授意实施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家主席令〔1994〕21号,〔2018〕22号修正)
第三十二条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政府收支分类科目、预算支出标准和要求,以及绩效目标管理等预算编制规定,根据其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以及存量资产情况,编制本部门、本单位预算草案。
第六十三条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收入和支出的管理,不得截留或者动用应当上缴的预算收入,不得擅自改变预算支出的用途。
【3】部门制定的工作规则、议事规则、“三重一大”等经济决策管理制度
23.党政工作部门或事业单位重大基本建设项目执行违规
审计适用法规依据:
【1】《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办发〔2009〕25号)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三)政府职能部门管理、监督不力,在其职责范围内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四)在行政活动中滥用职权,强令、授意实施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
【2】《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财建〔2016〕504号)
第五条 项目建设管理费是指项目建设单位从项目筹建之日起至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之日止发生的管理性质的支出。包括:不在原单位发工资的工作人员工资及相关费用、办公费、办公场地租用费、差旅交通费、劳动保护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固定资产使用费、招募生产工人费、技术图书资料费(含软件)、业务招待费、施工现场津贴、竣工验收费和其他管理性质开支。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严格控制项目建设管理费。
【3】部门制定的工作规则、议事规则、“三重一大”等经济决策管理制度
24.党政工作部门或事业单位重大对外投资项目违规
审计适用法规依据:
【1】《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一、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二)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目标是:改革政府对企业投资的管理制度,按照"谁投资、谁决策、谁收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合理界定政府投资职能,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建立投资决策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拓宽项目融资渠道,发展多种融资方式;培育规范的投资中介服务组织,加强行业自律,促进公平竞争;健全投资宏观调控体系,改进调控方式,完善调控手段;加快投资领域的立法进程;加强投资监管,维护规范的投资和建设市场秩序。通过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最终建立起市场引导投资、企业自主决策、银行独立审贷、融资方式多样、中介服务规范、宏观调控有效的新型投资体制。
【2】《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办发〔2009〕25号)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三)政府职能部门管理、监督不力,在其职责范围内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四)在行政活动中滥用职权,强令、授意实施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
【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6〕44号)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编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项目节能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分析评价依据;项目建设方案的节能分析和比选,包括总平面布置、生产工艺、用能工艺、用能设备和能源计量器具等方面;选取节能效果好、技术经济可行的节能技术和管理措施;项目能源消费量、能源消费结构、能源效率等方面的分析;对所在地完成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目标、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目标的影响等方面的分析评价。
25.党政工作部门或事业单位重大国有资产处置违规
审计适用法规依据:
【1】《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办发〔2009〕25号)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三)政府职能部门管理、监督不力,在其职责范围内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四)在行政活动中滥用职权,强令、授意实施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
【2】《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2006〕35号,〔2017〕90号修订)
第二十九条 行政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处置。
第三十条 资产处置应当由行政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技术部门审核鉴定,提出意见,按审批权限报送审批。
第三十一条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和处置办法,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财政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
第三十二条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资产的出售与置换应当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三十三条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变价收入和残值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3】《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2006〕36号,〔2017〕90号修订)
第二十五条 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第二十六条 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土地和车辆的处置,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以及单位价值或者批量价值在规定限额以上的资产的处置,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规定限额以下的资产的处置报主管部门审批,主管部门将审批结果定期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是财政部门重新安排事业单位有关资产配置预算项目的参考依据,是事业单位调整相关会计账目的凭证。
第二十八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事业单位出售、出让、转让、变卖资产数量较多或者价值较高的,应当通过拍卖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
第二十九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于国家所有,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4】《关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中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规定》(财资〔2017〕13号)
(十一)经营类事业单位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严格规范工作程序,依法依规处置国有资产。根据经营类事业单位执行的财务、会计制度,分别按照各级财政部门关于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或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26.党政工作部门或事业单位重大经济决策事项的内容不符合上级有关方针政策或决策部署
审计适用法规依据:
【1】《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2004年9月19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
二、五十五年来党执政的主要经验
第五,必须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不断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要结合中国实际不断探索和遵循共产党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人类社会发展规律,以科学的思想、科学的制度、科学的方法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要坚持为人民执政、靠人民执政,支持和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坚持和完善人民民主专政,坚持和完善民主集中制,以发展党内民主带动人民民主,壮大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要坚持依法治国,领导立法,带头守法,保证执法,不断推进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的法制化、规范化。
【2】《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办发〔2009〕25号)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一)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四)在行政活动中滥用职权,强令、授意实施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
【3】《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19〕713号)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
【4】上级组织、纪检或有关部门的考核、巡视、检查结果,统计局等权威部门公布的统计数据和结论
27.党政工作部门或事业单位违规决策、越权审批重大经济事项
审计适用法规依据:
【1】《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2004年9月19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
五、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不断提高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能力坚持和发展人民民主,是我们党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和根本途径。
(三)改革和完善决策机制,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完善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通过多种渠道和形式广泛集中民智,使决策真正建立在科学、民主的基础之上。对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事项,要广泛征询意见,充分进行协商和协调;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事项,要认真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对同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要实行公示、听证等制度,扩大人民群众的参与度。建立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健全纠错改正机制。有组织地广泛联系专家学者,建立多种形式的决策咨询机制和信息支持系统。
【2】《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办发〔2009〕25号)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一)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四)在行政活动中滥用职权,强令、授意实施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
【3】《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19〕713号)
第七条 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依法决策原则,严格遵守法定权限,依法履行法定程序,保证决策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
【4】上级组织、纪检或有关部门的考核、巡视、检查结果,统计局等权威部门公布的统计数据和结论
28.党政工作部门或事业单位重大经济决策事项的决策程序或过程,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决策管理制度的规定
审计适用法规依据:
【1】《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办发〔2009〕25号)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一)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四)在行政活动中滥用职权,强令、授意实施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
【2】《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19〕713号)
第七条 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依法决策原则,严格遵守法定权限,依法履行法定程序,保证决策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
【3】经济决策事项的可行性研究、专家咨询评估、社会听证、问责和责任追究等工作规范或制度等
【4】上级组织、纪检或有关部门的考核、巡视、检查结果,统计局等权威部门公布的统计数据和结论
29.党政工作部门或事业单位未严格做到依法、科学、民主决策
审计适用法规依据:
【1】《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办发〔2009〕25号)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一)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四)在行政活动中滥用职权,强令、授意实施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
【2】《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19〕713号)
第七条 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依法决策原则,严格遵守法定权限,依法履行法定程序,保证决策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
【3】经济决策事项的可行性研究、专家咨询评估、社会听证、问责和责任追究等工作规范或制度等
【4】上级组织、纪检或有关部门的考核、巡视、检查结果,统计局等权威部门公布的统计数据和结论
30.党政工作部门或事业单位决策事项事前未经过充分的可行性研究
审计适用法规依据:
【1】《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办发〔2009〕25号)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一)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四)在行政活动中滥用职权,强令、授意实施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
【2】《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19〕713号)
第十九条 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专家、专业机构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等,并提供必要保障。
【3】经济决策事项的可行性研究、专家咨询评估、社会听证、问责和责任追究等工作规范或制度等
【4】上级组织、纪检或有关部门的考核、巡视、检查结果,统计局等权威部门公布的统计数据和结论
31.党政工作部门或事业单位未坚持重大决策事项专家咨询、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或者社会听证、风险评估等制度
审计适用法规依据:
【1】《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办发〔2009〕25号)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一)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四)在行政活动中滥用职权,强令、授意实施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2】《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19〕713号)第十九条 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专家、专业机构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等,并提供必要保障。【3】经济决策事项的可行性研究、专家咨询评估、社会听证、问责和责任追究等工作规范或制度等【4】上级组织、纪检或有关部门的考核、巡视、检查结果,统计局等权威部门公布的统计数据和结论
32.党政工作部门或事业单位未坚持会议讨论、集体决策制度
审计适用法规依据:
【1】《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办发〔2009〕25号)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一)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四)在行政活动中滥用职权,强令、授意实施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2】《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19〕713号)第三十条 决策草案应当经决策机关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决策机关行政首长在集体讨论的基础上作出决定。讨论决策草案,会议组成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行政首长最后发表意见。行政首长拟作出的决定与会议组成人员多数人的意见不一致的,应当在会上说明理由。集体讨论决定情况应当如实记录,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载明。
33.党政工作部门或事业单位违反程序、超越权限、盲目决策或擅自决策
审计适用法规依据:
【1】《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办发〔2009〕25号)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一)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四)在行政活动中滥用职权,强令、授意实施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2】《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19〕713号)第七条 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依法决策原则,严格遵守法定权限,依法履行法定程序,保证决策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
34.党政工作部门或事业单位决策过程或决策结果没有完整的会议记录或会议纪要
审计适用法规依据:
【1】《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办发〔2009〕25号)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二)因工作失职,致使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或者本单位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四)在行政活动中滥用职权,强令、授意实施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2】《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19〕713号)第三十三条 决策机关应当建立重大行政决策过程记录和材料归档制度,由有关单位将履行决策程序形成的记录、材料及时完整归档。
35.党政工作部门或事业单位重大经济决策事项的执行不及时
审计适用法规依据:
【1】《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办发〔2009〕25号)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二)因工作失职,致使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或者本单位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四)在行政活动中滥用职权,强令、授意实施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2】《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19〕713号)第三十四条 决策机关应当明确负责重大行政决策执行工作的单位(以下简称决策执行单位),并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决策执行单位应当依法全面、及时、正确执行重大行政决策,并向决策机关报告决策执行情况。
36.党政工作部门或事业单位自行调整上级决策实施内容
审计适用法规依据:
【1】《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办发〔2009〕25号)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四)在行政活动中滥用职权,强令、授意实施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2】《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19〕713号)第三十四条 决策机关应当明确负责重大行政决策执行工作的单位(以下简称决策执行单位),并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决策执行单位应当依法全面、及时、正确执行重大行政决策,并向决策机关报告决策执行情况。第三十七条 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或者停止执行;执行中出现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情形、情况紧急的,决策机关行政首长可以先决定中止执行;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应当依照本条例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37.党政工作部门或事业单位决策执行过程中有关监督或保障措施无效
审计适用法规依据:
【1】《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2004年9月19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五、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不断提高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能力坚持和发展人民民主,是我们党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和根本途径。(四)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保证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用来为人民谋利益。各级党组织和干部都要自觉接受党员和人民群众监督。拓宽和健全监督渠道,把权力运行置于有效的制约和监督之下。认真贯彻党内监督条例,进一步加强党内监督。建立和完善巡视制度,加强和改进对领导班子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建立健全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述职述廉制度、民主评议制度、谈话诫勉制度和经济责任审计制度,依法实行质询制、问责制、罢免制。加强对各级纪律检查机关的领导,改革和完善党的纪律检查体制,全面实行对派驻机构的统一管理。支持和保证人大、政府专门机关、司法机关依法履行监督职能。支持和保证政协依照章程开展民主监督。加强社会监督,保障公民的检举权、控告权、申诉权。【2】《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办发〔2009〕25号)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二)因工作失职,致使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或者本单位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三)政府职能部门管理、监督不力,在其职责范围内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四)在行政活动中滥用职权,强令、授意实施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3】《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19〕713号)第三十四条 决策机关应当明确负责重大行政决策执行工作的单位(以下简称决策执行单位),并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决策执行单位应当依法全面、及时、正确执行重大行政决策,并向决策机关报告决策执行情况。
38.党政工作部门或事业单位决策事项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环境效益等预期目标未实现
审计适用法规依据:
【1】《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2004年9月19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六、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不断提高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能力(二)深化文化体制改革,解放和发展文化生产力。根据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特点和规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进一步革除制约文化发展的体制性障碍。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把文化发展的着力点放在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和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上。以体制机制创新为重点,增强微观活力,健全文化市场体系,依法加强管理,促进文化事业全面繁荣和文化产业快速发展,增强我国文化的总体实力。推动中华文化更好地走向世界,提高国际影响力。抓好队伍建设,引导文化工作者深入实际、深入生活、深入群众,为人民奉献更多无愧于时代的精神文化产品。加强文化发展战略研究,抓紧制定文化发展纲要和文化体制改革总体方案。【3】《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办发〔2009〕25号)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一)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3】《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19〕713号)第三十五条 决策执行单位发现重大行政决策存在问题、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决策执行中发生不可抗力等严重影响决策目标实现的,应当及时向决策机关报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重大行政决策及其实施存在问题的,可以通过信件、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决策机关或者决策执行单位提出意见建议。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策机关可以组织决策后评估,并确定承担评估具体工作的单位:(一)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明显未达到预期效果;第三十八条 决策机关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当及时作出决策而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应当倒查责任,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对决策机关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39.党政工作部门或事业单位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国有资产(资金、资源)严重流失或者损失浪费
审计适用法规依据:
【1】《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2004年9月19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五、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不断提高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能力坚持和发展人民民主,是我们党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和根本途径。(三)改革和完善决策机制,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完善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通过多种渠道和形式广泛集中民智,使决策真正建立在科学、民主的基础之上。对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事项,要广泛征询意见,充分进行协商和协调;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事项,要认真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对同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要实行公示、听证等制度,扩大人民群众的参与度。建立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健全纠错改正机制。有组织地广泛联系专家学者,建立多种形式的决策咨询机制和信息支持系统。【2】《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办发〔2009〕25号)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一)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3】《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19〕713号)第三十五条 决策执行单位发现重大行政决策存在问题、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决策执行中发生不可抗力等严重影响决策目标实现的,应当及时向决策机关报告。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策机关可以组织决策后评估,并确定承担评估具体工作的单位:(一)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明显未达到预期效果;第三十八条 决策机关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当及时作出决策而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应当倒查责任,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对决策机关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40.党政工作部门或事业单位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未实行问责或责任追究
审计适用法规依据:
【1】《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2004年9月19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五、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不断提高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能力坚持和发展人民民主,是我们党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和根本途径。(三)改革和完善决策机制,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完善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通过多种渠道和形式广泛集中民智,使决策真正建立在科学、民主的基础之上。对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事项,要广泛征询意见,充分进行协商和协调;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事项,要认真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对同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要实行公示、听证等制度,扩大人民群众的参与度。建立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健全纠错改正机制。有组织地广泛联系专家学者,建立多种形式的决策咨询机制和信息支持系统。【2】《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办发〔2009〕25号)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一)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3】《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19〕713号)第三十八条 决策机关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当及时作出决策而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应当倒查责任,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对决策机关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41.党政工作部门或事业单位年度收入或支出的总体规模、变化趋势,与部门职责履行或事业发展目标不一致
审计适用法规依据:
【1】《行政单位预算管理的若干规定》(财文字〔1997〕29号)一、行政单位预算(财务收支计划)编制2.行政单位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收入预算包括财政拨款收入、由财政专户拨付的预算外资金收入以及经财政部门核定由单位留用的预算外资金收入和其他收入等项内容;支出预算包括经常性支出、专项支出和自筹基本建设支出等项内容,经常性支出包括: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公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业务费和其他支出等项目,专项支出按支出用途分别编列到有关项目。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即行政单位经批准用财政拨款收入以外的资金安排自筹基本建设发生的支出,行政单位自筹资金安排基本建设,应先落实资金来源,并按审批权限,报经有关部门列入基本建设计划。【2】《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家主席令〔1994〕21号,〔2018〕22号修正)第十二条 各级预算应当遵循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和收支平衡的原则。【3】《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二、总体要求(二)基本原则--坚持总体设计、统筹兼顾。按照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和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总体要求,统筹谋划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路径和制度体系。既聚焦解决当前最紧迫问题,又着眼健全长效机制;既关注预算资金的直接产出和效果,又关注宏观政策目标的实现程度;既关注新出台政策、项目的科学性和精准度,又兼顾延续政策、项目的必要性和有效性。
42.党政工作部门或事业单位预算执行或其他财政财务收支行为不真实
审计适用法规依据:
【1】《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2004〕427号,〔2011〕588号修改)第七条 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一)虚增、虚减财政收入或者财政支出;【2】《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2012〕71号)第五十四条 行政单位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编制财务报告,认真进行财务分析,并按照规定报送财政部门、主管预算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3】《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2012〕68号,〔2017〕90号修订)第四条 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单位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单位决算,真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单位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4】《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家主席令〔1994〕21号,〔2018〕22号修正)第五十七条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及时、足额地拨付预算支出资金,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和监督。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按照预算执行,不得虚假列支。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对预算支出情况开展绩效评价。【5】《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三)实施政府预算绩效管理。将各级政府收支预算全面纳入绩效管理。各级政府预算收入要实事求是、积极稳妥、讲求质量,必须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严格落实各项减税降费政策,严禁脱离实际制定增长目标,严禁虚收空转、收取过头税费,严禁超出限额举借政府债务。各级政府预算支出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量力而行,着力支持国家重大发展战略和重点领域改革,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同时不得设定过高民生标准和擅自扩大保障范围,确保财政资源高效配置,增强财政可持续性。
43.党政工作部门或事业单位预算收入行为不合法
审计适用法规依据:
【1】《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4〕100号)第三十五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收费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其改正,限期退还已收取的收费款项,对确实无法退还的违法所得,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一)擅自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第三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至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有关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2】《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2004〕427号,〔2011〕588号修改)第三条 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一)违反规定设立财政收入项目;(二)违反规定擅自改变财政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三)对已明令取消、暂停执行或者降低标准的财政收入项目,仍然依照原定项目、标准征收或者变换名称征收;【3】《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2012〕71号)第十六条 行政单位取得各项收入,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按照财务管理的要求,分项如实核算。【4】《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2012〕68号,〔2017〕90号修订)第四条 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单位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单位决算,真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单位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5】《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家主席令〔1994〕21号,〔2018〕22号修正)第五十五条 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单位,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时、足额征收应征的预算收入。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多征、提前征收或者减征、免征、缓征应征的预算收入,不得截留、占用或者挪用预算收入。各级政府不得向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单位下达收入指标。【6】《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办法》(发改价格规〔2018〕988号)第三十条 收费单位违反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各级价格、财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收费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一)擅自制定收费标准的;(二)不执行规定收费标准和减免政策的,或者采取分解收费项目、增加收费频次、延长收费时限、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三)已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或者停止执行的收费标准仍然收费的;
44.党政工作部门或事业单位预算支出中存在自行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挤占挪用项目资金
审计适用法规依据:
【1】《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2012〕71号)第二十条 行政单位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及标准,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对节约潜力大、管理薄弱的支出进行重点管理和控制。【2】《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2012〕68号,〔2017〕90号修订)第二十一条 事业单位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事业单位规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事业单位的规定违反法律制度和国家政策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3】《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家主席令〔1994〕21号,〔2018〕22号修正)第二十七条 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按照其功能分类,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外交、公共安全、国防支出,农业、环境保护支出,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支出,社会保障及就业支出和其他支出。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按照其经济性质分类,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资本性支出和其他支出。第五十七条 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按照预算执行,不得虚假列支。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对预算支出情况开展绩效评价。
45.党政工作部门或事业单位预算支出中存在重大违法违规、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问题
审计适用法规依据:
【1】《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2012〕71号)第二十条 行政单位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及标准,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对节约潜力大、管理薄弱的支出进行重点管理和控制。【2】《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2012〕68号,〔2017〕90号修订)第二十一条 事业单位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事业单位规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事业单位的规定违反法律制度和国家政策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3】《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家主席令〔1994〕21号,〔2018〕22号修正)第五十七条 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按照预算执行,不得虚假列支。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对预算支出情况开展绩效评价。
46.党政工作部门或事业单位重大专项资金的使用不经济、无效益、无效果
审计适用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家主席令〔1994〕21号,〔2018〕22号修正)第五十七条 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按照预算执行,不得虚假列支。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对预算支出情况开展绩效评价。【2】《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十)建立一般公共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各级政府要加强一般公共预算绩效管理。收入方面,要重点关注收入结构、征收效率和优惠政策实施效果。支出方面,要重点关注预算资金配置效率、使用效益,特别是重大政策和项目实施效果,其中转移支付预算绩效管理要符合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规定,重点关注促进地区间财力协调和区域均衡发展。同时,积极开展涉及一般公共预算等财政资金的政府投资基金、主权财富基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政府债务项目绩效管理。
47.党政工作部门或事业单位重大专项资金的使用存在损失浪费问题
审计适用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家主席令〔1994〕21号,〔2018〕22号修正)第五十七条 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按照预算执行,不得虚假列支。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对预算支出情况开展绩效评价。【2】《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十)建立一般公共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各级政府要加强一般公共预算绩效管理。收入方面,要重点关注收入结构、征收效率和优惠政策实施效果。支出方面,要重点关注预算资金配置效率、使用效益,特别是重大政策和项目实施效果,其中转移支付预算绩效管理要符合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规定,重点关注促进地区间财力协调和区域均衡发展。同时,积极开展涉及一般公共预算等财政资金的政府投资基金、主权财富基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政府债务项目绩效管理。
48.党政工作部门或事业单位越权审批收费项目
审计适用法规依据:
【1】《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四、加强收费、基金管理,严格控制预算外资金规模收取或提取预算外资金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和有法律效力的规章制度所规定的项目、范围、标准和程序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要严格执行中央、省两级审批的管理制度。收费项目按隶属关系分别报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会同计划(物价)部门批准;确定和调整收费标准,按隶属关系分别报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计划(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批准;重要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制定及调整应报请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报财政部、国家计委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包括计划单列市)及其部门无权审批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或调整收费标准。【2】《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坚决做到令行禁止。严禁擅自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集资、基金项目;严禁擅自提高收取标准,扩大收取范围;严禁向企业摊派、索要赞助和无偿占用企业的人财物;严禁向企业强买强卖,强制企业接受指定服务,从中牟利;严禁在公务活动中通过中介组织对企业进行收费;严禁将应由企业自愿接受的咨询、信息、检测、商业保险等服务变为强制性服务,强行收费;严禁强制企业参加不必要的会议、培训、学术研讨、技术考核、检查评比和学会、协会、研究会等;严禁强行向企业拉广告,强制企业订购书报刊物、音像制品等;严禁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到企业报销各种费用。【3】《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管理工作的通知》(财综〔2001〕35号)五、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审批管理程序。审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必须坚持以法律、法规为依据;要按照《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国发〔2001〕11号)的规定,从严审批行政性审批收费项目,除法定收费外,一律不得批准行政性审批收费项目;要对现行各类行政审批收费项目进行清理,取消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行政审批收费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涉及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要从严把关,并征得财政部、国家计委的同意;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必须按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财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农民负担监督主管部门审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要按照成本补偿原则从低核定。要编制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加强收费票据管理。设立政府性基金项目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权限报批,严禁未经财政部或国务院批准擅自设立政府性基金项目、扩大政府性基金征收范围和提高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的行为。【4】《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二、分类规范管理政府非税收入(一)从严审批管理收费基金,合理控制收费基金规模。【5】《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4〕100号)第九条 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省级单位),省以下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省以下单位),申请设立一般收费项目,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价格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省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审批。省级单位、省以下单位申请设立重要收费项目,应当向省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省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级政府批准。地方重要收费项目的范围由省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省级单位、省以下单位申请设立专门面向企业的收费项目,应当向省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省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级政府审批,省级政府在审批之前应当按照中发〔1997〕14号文件的规定征得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意。【6】《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办法》(发改价格规〔2018〕988号)第三十一条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审批收费标准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49.党政工作部门或事业单位未经批准自行收费
审计适用法规依据:
【1】《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四、加强收费、基金管理,严格控制预算外资金规模收取或提取预算外资金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和有法律效力的规章制度所规定的项目、范围、标准和程序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要严格执行中央、省两级审批的管理制度。收费项目按隶属关系分别报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会同计划(物价)部门批准;确定和调整收费标准,按隶属关系分别报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计划(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批准;重要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制定及调整应报请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报财政部、国家计委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包括计划单列市)及其部门无权审批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或调整收费标准。【2】《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坚决做到令行禁止。严禁擅自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集资、基金项目;严禁擅自提高收取标准,扩大收取范围;严禁向企业摊派、索要赞助和无偿占用企业的人财物;严禁向企业强买强卖,强制企业接受指定服务,从中牟利;严禁在公务活动中通过中介组织对企业进行收费;严禁将应由企业自愿接受的咨询、信息、检测、商业保险等服务变为强制性服务,强行收费;严禁强制企业参加不必要的会议、培训、学术研讨、技术考核、检查评比和学会、协会、研究会等;严禁强行向企业拉广告,强制企业订购书报刊物、音像制品等;严禁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到企业报销各种费用。【3】《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管理工作的通知》(财综〔2001〕35号)五、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管理设立政府性基金项目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权限报批,严禁未经财政部或国务院批准擅自设立政府性基金项目、扩大政府性基金征收范围和提高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的行为。【4】《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二、分类规范管理政府非税收入(一)从严审批管理收费基金,合理控制收费基金规模。【5】《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4〕100号)第九条 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省级单位),省以下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省以下单位),申请设立一般收费项目,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价格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省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审批。省级单位、省以下单位申请设立重要收费项目,应当向省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省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级政府批准。地方重要收费项目的范围由省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省级单位、省以下单位申请设立专门面向企业的收费项目,应当向省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省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级政府审批,省级政府在审批之前应当按照中发〔1997〕14号文件的规定征得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意。第三十五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收费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其改正,限期退还已收取的收费款项,对确实无法退还的违法所得,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一)擅自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第三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至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有关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6】《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2004〕427号,〔2011〕588号修改)第三条 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一)违反规定设立财政收入项目;(二)违反规定擅自改变财政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三)对已明令取消、暂停执行或者降低标准的财政收入项目,仍然依照原定项目、标准征收或者变换名称征收;【7】《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办法》(发改价格规〔2018〕988号)第三十条 收费单位违反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各级价格、财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收费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一)擅自制定收费标准的;(二)不执行规定收费标准和减免政策的,或者采取分解收费项目、增加收费频次、延长收费时限、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三)已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或者停止执行的收费标准仍然收费的;
50.党政工作部门或事业单位超范围、超标准、超时限收费
审计适用法规依据:
【1】《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四、加强收费、基金管理,严格控制预算外资金规模收取或提取预算外资金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和有法律效力的规章制度所规定的项目、范围、标准和程序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要严格执行中央、省两级审批的管理制度。收费项目按隶属关系分别报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会同计划(物价)部门批准;确定和调整收费标准,按隶属关系分别报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计划(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批准;重要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制定及调整应报请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报财政部、国家计委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包括计划单列市)及其部门无权审批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或调整收费标准。【2】《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坚决做到令行禁止。严禁擅自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集资、基金项目;严禁擅自提高收取标准,扩大收取范围;严禁向企业摊派、索要赞助和无偿占用企业的人财物;严禁向企业强买强卖,强制企业接受指定服务,从中牟利;严禁在公务活动中通过中介组织对企业进行收费;严禁将应由企业自愿接受的咨询、信息、检测、商业保险等服务变为强制性服务,强行收费;严禁强制企业参加不必要的会议、培训、学术研讨、技术考核、检查评比和学会、协会、研究会等;严禁强行向企业拉广告,强制企业订购书报刊物、音像制品等;严禁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到企业报销各种费用。【3】《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管理工作的通知》(财综〔2001〕35号)五、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管理设立政府性基金项目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权限报批,严禁未经财政部或国务院批准擅自设立政府性基金项目、扩大政府性基金征收范围和提高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的行为。【4】《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二、分类规范管理政府非税收入(一)从严审批管理收费基金,合理控制收费基金规模。【5】《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4〕100号)第九条 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省级单位),省以下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省以下单位),申请设立一般收费项目,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价格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省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审批。省级单位、省以下单位申请设立重要收费项目,应当向省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省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级政府批准。地方重要收费项目的范围由省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省级单位、省以下单位申请设立专门面向企业的收费项目,应当向省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省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级政府审批,省级政府在审批之前应当按照中发〔1997〕14号文件的规定征得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意。第三十五条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收费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其改正,限期退还已收取的收费款项,对确实无法退还的违法所得,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一)擅自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二)擅自将政府性基金转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三)擅自扩大行政事业性收费范围、改变收费环节、收费对象的;(四)继续收取已明令取消、停止执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或变更名称继续收取的;(五)擅自延长行政事业性收费期限的。【6】《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2004〕427号,〔2011〕588号修改) 第三条 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二)违反规定擅自改变财政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三)对已明令取消、暂停执行或者降低标准的财政收入项目,仍然依照原定项目、标准征收或者变换名称征收;【7】《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办法》(发改价格规〔2018〕988号)第三十条 收费单位违反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各级价格、财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收费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二)不执行规定收费标准和减免政策的,或者采取分解收费项目、增加收费频次、延长收费时限、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
Tags: 行政事业单位 行政事业单位各类问题解答
上一篇: 政府招标采购的十大经典案例及分析
下一篇: 企业分立如何弥补亏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