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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基层财会人员管理的若干措施(青海省)
尤半山 03-11 【行政事业单位各类问题解答】 988人已围观
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财会人员管理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严肃财经纪律的重大要求,进一步加强县级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基层单位)财会人员管理,扎实推进基层财务管理工作规范化建设,有效发挥财务管理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作用,根据《会计法》《预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从严落实财会人员管理责任
1.压实单位管理职责。基层单位要按照相关规定自主任用(聘用)财会人员,全面负责对任用(聘用)的财会人员及其从业行为的教育培训、监督管理,配合财政部门做好对本单位财会人员管理的督导检查等工作。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履行对行政区域内财会人员的管理职责,做好牵头抓总、组织协调、督导检查、业务培训、咨询服务等工作。
2.落实责任人监管责任。基层单位主要负责人作为严肃财经纪律、规范本单位财务管理、加强财会人员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强化责任意识,主动加强财经知识学习,提升财经管理专业能力,切实落实对财会人员管理责任;对本单位财会人员管理、财务工作和财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全面负责。基层单位财务主管领导,要熟悉掌握财政、财务、会计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具备财务管理、财会人员管理的实践能力,确保懂行会干能管。担任基层单位财务机构负责人(财务主管人员)的,要具备《会计法》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财务管理工作的经历,具备必要的政策业务水平、组织管理能力。
3.加强组织管理工作。基层单位要坚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制度中明确的条件要求,切实加强对财会人员在财务管理工作中应当遵守的职业道德规范、职业品质、工作作风、工作纪律、专业胜任能力等进行经常性的管理。任用财会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有关规定实行回避制度。基层单位不得任用(聘用)因发生与财会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财会人员工作岗位,可结合单位实际按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一岗多人设置,但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二、健全完善财务管理工作制度
4.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要根据财政、财务、会计等法律法规制度,结合基层单位财会人员和财务管理业务工作实际,认真梳理完善,建立涵盖预算管理、货币资金管理、实物资产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财务报销、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建设项目管理、档案管理等系统全面的管理制度,突出财务人员管理和岗位业务工作重点,切实做到务实管用。
5.落实日常管理措施。要严格落实财务人员和财务管理工作措施,积极支持财会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单位重大经济活动要充分听取财务部门和财会人员的专业意见建议。基层单位负责人应当定期(原则上每季度召开1次)召开专题会议,听取财会人员重点工作汇报,审阅财务管理和财务收支情况报告,研究部署财务管理工作,协调解决财会人员在财务管理工作中遇到的难点和问题。基层单位财务主管领导应当定期(原则上每月1次)听取财会人员的工作汇报,及时掌握财会人员工作状态、重点工作推进及单位资金收支情况,对财务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宜、重大支出、重要程序进行严格审核把关。同时,要定期或不定期(原则上每季度至少1次)组织相关人员,对会计账簿记录的有关数据与库存实物、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单位和个人往来等进行相互核对,保证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及时发现并采取措施解决财务管理中的风险漏洞,建立健全长效机制,防止风险叠加聚集。
6.完善风险内控机制。要完善以财务人员管理为重点的内部风险控制机制,严格贯彻落实分岗设权、分级授权、相互制衡的内控管理工作措施。按照工作实际需要设置财务机构,合理安排财会岗位和专兼职人员,突出工作效能和内部风险防范,明确岗位职责和标准,细化人员分工(印章、现金、支票、账务分人管理),建立健全财会人员岗位轮换制度。全面梳理财会人员岗位工作业务流程,制定风险应对策略,健全适合基层单位实际情况的内部控制体系。
三、全面加强财会工作检查督导
7.严格履行督导检查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要依法严格履行基层财会人员管理的督导检查职责,应当每年采用随机抽检等方式,依法对行政区域内的单位任用(聘用)财会人员及其从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将监督检查情况及处理结果在一定范围内通报,重要情况向上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报告。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原则上每年至少组织1次检查,至少要检查3个单位。对基层财会人员管理问题较多的地区或单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可以组织跨区域交叉检查、开展联合督导等检查,强化问题导向,紧盯整改落实,切实促进基层财会人员队伍规范化管理。
8.合力提升财会监管效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要加强同审计、税务、纪检监察、人民银行等相关部门之间的协调,建立监督检查信息沟通机制,实现部门间信息共享,切实提升对基层单位财会人员及业务的监管效能。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统筹协调,坚持“抓小抓早”原则,对财会人员业务能力较低、财务管理工作“散、乱、差”、年度资金收支异常、投诉举报多的单位,加大专项检查或重点检查的频率,及早发现和纠正财务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做到防患于未然。
9.强化对单位的内部监督。要依照法律法规加强对财会人员管理的基础上,坚持运用有效的内部稽核、内部审计等工作措施来加大对财会人员的内部监督。要明确内部稽核组织形式、职责权限及审核程序,认真组织开展会计凭证审核、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复核等工作,确保会计核算准确规范。有条件的单位要认真落地落实落细内部审计制度,合理配置内部审计人员,或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的,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实的审计报告。
四、持续加强财会工作教育宣传
10.继续加大财会人员培训。财会人员要按照有关规定参加业务培训。基层单位要合理安排财会人员培训,保证会计人员每年有一定时间用于学习和参加培训。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每年要采取集中培训、现场观摩、经验交流等方式,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财会人员进行专业培训轮训,要形成长效机制,切实将财会人员专业培训融入财务管理日常、落实在经常,不断提升基层财会人员的业务能力。
11.持续提升专业胜任能力。注重财会人员政治素质、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培养,持续提升专业胜任能力,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强化优质继续教育资源提供,形成财政部门规划指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基层单位支持配合的财会人员教育培养格局。基层单位应当建立财会人员业务素质提升、参加继续教育、选配使用、职称晋升等相衔接的管理机制,鼓励财会人员爱岗敬业、勤学多思、胜任本职工作。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基层单位应将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财会人员考核评价、岗位聘用等的重要依据。
12.深入开展财会工作宣传。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牵头抓好财经法规、财务管理宣传工作,进一步提升社会公众对财经纪律、财务管理工作的认知、理解和支持。结合财政、财务、会计管理工作,大力开展以诚信为主题的财会人员理想信念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法纪教育,抓好教育成果的转化工作。基层单位要强化财经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树立重视财务管理工作、尊重财会人员的鲜明导向,形成严守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的良好环境。
五、强化会计监督和责任追究
13.财会人员依法履行会计监督职责。支持财会人员依据财经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定,对本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会计监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财务机构、财会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为的财会人员实行打击报复。
14.依法追究违法违规责任。有机衔接督导检查、问题整改、责任追究等工作,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要重点关注基层单位非正常大额提现、擅自开设银行账户、伪造涂改票据、修改计算机原始财务核算数据等违法违规行为,严肃查处私设“小金库”、违规招投标、挪用套取公款、虚报冒领惠农惠民补贴等违反财经法规纪律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要依法履行财会监管工作的职责,对于违反财经法律法规及本若干措施的单位和相关工作人员,按照《会计法》等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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