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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收入准则下,销售佣金的税前扣除
尤半山 03-12 【税务相关问题解答】 443人已围观
佣金,是指企业作为某项业务的委托人付给经办人或代理人的酬金,“佣金”在增值税上属于“经纪代理服务”。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规定,不仅包括销售佣金,而且还包括生产经营的手续费及佣金,比如进口设备支付的佣金、发行债券或股票支付的手续费等。因此,现在的税前扣除项目是“手续费及佣金”。
“手续费及佣金”须满足的条件:(1)企业实际发生的;(2)与企业的生产经营相关的;(3)需要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4)签订合同或协议的单位或个人应该具有“中介服务”的经营范围以及中介服务资格证书;(5)签订合同或协议的单位或个人,不包括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手续费及佣金”可以按规定税前扣除,一般企业实际发生的手续费及佣金的税前扣除,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必须符合上述的5个条件;(2)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数额,不得超过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3)支付手续费及佣金的形式,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不得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4)企业不得将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计入回扣、业务提成、返利、进场费等费用。
特殊规定:1、保险企业发生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8%(含本数)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允许结转以后年度扣除。2、电信企业在发展客户、拓展业务等过程中(如委托销售电话入网卡、电话充值卡等),需向经纪人、代办商支付手续费及佣金的,其实际发生的相关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企业当年收入总额5%的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所称电信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仅限于电信企业在发展客户、拓展业务等过程中因委托销售电话入网卡、电话充值卡所发生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3、企业委托境外机构销售开发产品的,其支付境外机构的销售费用(含佣金或手续费)不超过委托销售收入10%的部分,准予据实扣除。4、从事代理服务、主营业务收入为手续费、佣金的企业(如证券、期货、保险代理等企业),其为取得该类收入而实际发生的营业成本(包括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5、企业向证券相关承销机构支付的在证券发行股票的手续费和佣金,不得税前扣除。原因是发行股票支付给证券机构的手续费是冲减资本公积的,跟所有者权益有关,不是损益类的科目,不在税前扣除。
注意:执行新收入准则后,销售佣金计入“合同取得成本”科目,未计入当期损益,也就是说销售佣金不在利润表中体现,也无法影响企业利润。那么对于执行新准则的企业对于销售佣金支出又该如何在所得税前进行扣除呢?税法并没有及时做出调整规定,换句话说,由于销售佣金之前会计处理计入销售费用,税法同样认定其为销售费用,允许按规定税前扣除。现在会计处理发生改变了,税法处理是否应根据会计处理而改变?个人认为税收处理应依据税法规定处理,虽然税收处理的基础数据来源于会计核算,由于两者的出发点不一样,税法不应将会计规定作为税收处理的依据。既然税法一直认定销售佣金属于期间费用,那么销售佣金在税法上就属于期间费用,除非税务总局下文规定,销售佣金属于资本性支出,不得在发生当期扣除。对于企业已计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相关资产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应当通过折旧、摊销等方式分期扣除,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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