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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税两费”减免扩围 小微企业税负减轻
尤半山 03-12 【税务相关问题解答】 311人已围观
2022年3月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以下简称“第10号公告”)。3月4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以下简称“第3号公告”),对政策适用、税费申报表修订以及享受优惠的办理方式作进一步规定。新公告有哪些政策变化?后续征收管理需要纳税人注意什么?本文通过梳理总结帮助纳税人理解适用。
一、政策变化
(一)扩大享受主体范围——“从一到三的增加”
第10号公告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的基础之上,将享受“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主体由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扩大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个体工商户、小型微利企业三类。实务中,可将三类主体总结为通过三种路径以判定是否能够享受减免优惠。
第一,如果纳税人注册登记为个体工商户,无论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还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都可享受“六税两费”减免政策,即通过营业执照登记信息路径来判定。
第二,如果纳税人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包括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均属于享受“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主体范围。注意,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自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不再按照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六税两费”减免政策。增值税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当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而未登记,经税务机关通知,逾期仍不办理登记的,自逾期次月起不再按照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如果符合第3号公告第一条规定中的小型微利企业和新设立企业的情形,仍可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因此,无论纳税人缴纳企业所得税还是个人所得税,只要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都可享受“六税两费”减免政策,即通过增值税纳税人身份划分标准来判定。
第三,如果纳税人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则看其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条件。
(二)判定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优惠标准——“汇算清缴的结果”
第3号公告明确年度汇算清缴的结果是判定小型微利企业能否享受“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标准。纳税人若满足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三个条件,可享受“六税两费”减免政策。
实务中,判定要概念清晰、逻辑分明,否则容易搞混用错。
第一,年度汇算清缴结果作为判定能否享受“六税两费”减免标准成立的前提是指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如果纳税人是个体工商户或小规模纳税人,则无须考虑汇算清缴结果。
第二,第10号公告规定“六税两费”减免时间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 日。由于办理汇算清缴的程序是次年5月31日之前对上年度企业所得税进行汇算清缴,因此在享受“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时以7月1日为界限,把整年度(1—12月)划分为两段优惠适用期(1—6月和7—12月)。即企业办理汇算清缴后确定是小型微利企业的,可自办理汇算清缴当年的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特殊情形是在2022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纳税人依据2021年办理2020 年度汇算清缴的结果判定是否按照小型微利企业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例1
甲公司于2020年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1年5月进行2020年度汇算清缴申报,确定属于小型微利企业。则甲公司申报2022年1—6月所属期“六税两费”时可以享受减免优惠。如果2020 年度汇算清缴结果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则甲公司申报2022 年1—6月所属期“六税两费”时则不能享受减免优惠。
第三,新设立企业在首次办理汇算清缴前,无法预判是否属于小型微利企业。为增强政策确定性和可操作性,第3号公告规定,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企业,无论是按期申报还是按次申报,只要符合政策条件,在首次办理汇算清缴前,均可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按期申报的纳税人,满足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申报期上月末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两项条件的,在首次办理汇算清缴前,可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按次申报的纳税人,满足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设立时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两项条件的,设立当月依照有关规定按次申报有关“六税两费”时,可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三)明确新设立企业首次汇算清缴后续操作——“不同申报方式的不同处理”
第3号公告明确,新设立企业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后发现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其已经按规定申报缴纳享受减免的“六税两费”无须进行更正。
例2
乙公司于2021年7月成立,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2021 年12月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2年3月31日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分别为280人和4500万元。2022年4月10日,乙公司申报2022年1—6月房产税,即使尚未办理2021年度汇算清缴申报,由于申报期4月的上月末即2022年3月31日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两项条件符合第3号公告规定条件,则可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2022年4月20日,乙公司办理完2021年度汇算清缴,确定其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也无须对2022年4月10日申报的2022年1—6月房产税进行更正申报。
虽不要求进行更正申报,但由于纳税人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其首次汇算清缴后再进行申报的“六税两费”不可以享受减免优惠。
一是按次申报。自首次办理汇算清缴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之日起至次年6 月30日,不得再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例3
丙公司于2021年7月成立,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2021 年12月1日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2年4月20日办理2021 年度汇算清缴,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2022年4月23日,丙公司按次申报耕地占用税。丙公司由于在2022年4月20日起至次年6月30日止,不得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所以此次申报耕地占用税不可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二是按期申报。首次汇算清缴后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的,自办理汇算清缴的次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不得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需要注意,首次汇算清缴结果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之后,按规定申报当月及之前的“六税两费”,也不得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例4
丁公司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2021年10月成立并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于2022年5月8日办理2021年度汇算清缴申报,确定不是小型微利企业。丁公司所在省规定房产税按年征收,需在次年5月31日前申报上年度房产税。2023年5月12日,丁公司依据本省规定办理2022年全年房产税申报。由于丁公司首次汇算清缴结果确定不是小型微利企业且房产税申报在结果确定之后,所以,从2022年6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丁公司不能享受房产税减免优惠。同时,第3号公告规定,新设立企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后,按规定申报当月及之前的“六税两费”的,依据首次汇算清缴结果确定是否能够申报享受减免优惠,所以,首次汇算清缴后申报2022年1月1日至6月30日的房产税,丁公司也不能享受减免优惠。综上所述,丁公司2022年全年的房产税都不能享受减免优惠。
二、后续征收管理
(一)逾期或更正汇算清缴申报的后续管理
第3号公告规定,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微利企业、新设立企业,逾期办理或更正汇算清缴申报的,应当依据逾期办理或更正申报的结果,按照规定在“六税两费”减免税期间申报享受减免优惠,并应当对“六税两费”申报进行相应更正。
此时,纳税人会疑惑,第3号公告已经明确企业首次汇算清缴申报前,符合相关规定条件先按小型微利企业享受“六税两费”减免,首次汇算清缴结果确定后无须对已经申报的事项进行更正申报,为何又提出进行更正申报。注意,两处“更正”适用的范围不相同。无须更正适用的是新设立企业预判先享受的事项范围;需要更正适用的是纳税人发生违反税收征收管理规定的行为或纳税人自行进行原汇算清缴的更正申报行为。
例5
戊公司于2021年6月成立,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2021 年10月1日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2年5月底前,戊公司未按期办理首次汇算清缴申报。直到2022年8月,戊公司才进行汇算清缴申报,结果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假设,戊公司分别于2022 年4月征期和7月征期申报当年1—3月和4—6月的“六税两费”,因首次汇算清缴结果未确定,先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了减免优惠。由于戊公司未按规定进行汇算清缴申报,违反了税收征收管理规定,因此,7月征期申报的4—6月的“六税两费”不能享受减免优惠,应进行更正申报,补缴已减免税款。但戊公司在规定的首次汇算清缴期(5月31日)截止时间前于4月征期申报2022年1—3月的“六税两费”不必进行更正。
例6
己公司于2020年7月成立,2021年9月1日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1年5月,己公司办理了2020年度汇算清缴申报,结果属于小型微利企业。根据第3号公告规定,己公司2022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能否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要依据2020年度汇算清缴结果确定。因此,己公司于2022年4月征期申报缴纳的1—3 月的“六税两费”,7月征期申报缴纳的4—6月的“六税两费”,均可享受减免优惠。2022年8月,己公司进行税务自查发现有一笔收入未申报纳税,遂对2020年度汇算清缴申报结果进行更正,更正后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因此,己公司更正汇算清缴结果后,2022年1月1日至6月30日申报“六税两费”时不能享受减免优惠,应进行更正申报,补缴已减免税款。
(二)相关申报表单修订的后续管理
一是修订了4张表单。由于适用主体增加了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对《财产和行为税减免税明细申报附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五)》《〈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附列资料》《〈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表6(消费税附加税费计算表)》等4张表单进行相关数据项的修改和增加。
二是减轻了填报负担。纳税人勾选相应的减免政策适用主体选项并确认适用减免政策起止时间后,系统将自动填列相应的减免性质代码、自动计算减免税款。
三是明确了启用时间。由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减征比例的时点不同,修订的表单自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减征比例的规定公布当日正式启用。
(三)其他申报事项的后续管理
一是享受方式简便。“六税两费”减免优惠实行自行申报享受方式,不需要纳税人额外提交资料。
二是税费可抵可退。如果纳税人存在符合条件但未及时申报享受减免优惠情形,可依法申请抵减以后纳税期的应纳税费款或者申请退还。对申请抵减以后纳税期的应纳税费款的,系统将在纳税人下次申报时,自动抵减同税费种的应纳税费款。
三是注意截止时间。2024年办理2023年度汇算清缴后确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纳税人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的日期截止到202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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