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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思维在国有企业“三重一大”事项审计中的实践应用

尤半山 尤半山 03-12 【经济责任审计】 1012人已围观

法治思维在国有企业“三重一大”事项审计中的实践应用

本文从国有企业借款的角度阐述法治思维在国有企业“三重一大”事项中的实践应用案例,以期对开展相关审计工作有所裨益。

通过对**国有企业审计发现,会议纪要中提及的经济决策事项极少,而向民营企业借款的事项发生较为频繁,并且部分款项付出去后,还款时以房屋、车辆等实物抵顶。基于上述审计疑点,审计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经分析研判后,对以下几个方面予以特别关注。

一是查看会议纪要,落实往来资金支付、抵顶资产是否经过集体决策;

二是核实往来账款的真实去向、用途;

三是索取国资部门批复,落实抵顶资产是否报经国资部门批准;

四是索要借款协议,查看借款有无担保或保证,约定借款利率是否高于企业带息负债最高利率;

五是索要抵顶房屋、车辆等资产评估报告,落实抵顶价值是否公允;

六是审查抵顶车辆是否超标准,落实有无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

七是审查账面利息收取情况,查实有无应收未收利息;

八是调查相关民营企业和个人经营或经济状况等,落实有无借款无法收回,形成风险隐患、造成经济损失等问题;

九是审查民营企业或个人的关联关系,查证是否存在领导干部滥用职权违规出借国有资金谋取私利问题。

审计取证阶段,审计组始终保持高度职业敏感,对发现的疑点问题采用发散性思维,客观审视借款业务的合理合规性;采用正向思维对企业及相关人员的行为进行判断,合理推断,查找问题关键点;对疑点线索进行仔细求证,采用逆向思维提前预判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取证的反馈,完善证据链。

通过取证调查发现,**国有企业大额资金支付、抵顶资产均未经集体决策,抵顶资产未报经国资部门批准,部分借款未签订借款协议也无担保保证,借款利率大多低于**国有企业带息负债利率,抵顶房屋、车辆未经评估,截至审计期间的时间节点,累计向民营企业和个人出借资金5980万元,应收回未收回本息2800万元。而关联关系受审计手段限制未能查明。

本着实事求是、依法审计、不超越审计边界、谨慎定性处理的原则,审计组对审计证据进行了整理,认为基于上述事实,审计组仅能证明领导干部未经集体决策开展业务可能导致国有资金损失、未经集体决策违规出借资金的行为,无法证实个人在其中获利,也无法认定具体损失。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等法规依据,经研究讨论后,基于上述审计证据,因无法明确问题后果,暂不具备移送纪检监察机关的条件,但可以移送至其主管部门,为防范行政复议和诉讼风险,最终决定,将问题线索移送国资部门进行处理,由国资部门对损失进行认定后,再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对有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通过对国有企业“三重一大”事项的审计,审计监督职能得到充分发挥,充当制度建设的催化剂,助推部门行业规章制度的建立健全,助力被审计单位内控制度的科学完善;通过加强权力的监控和制约,促使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审计以问题为向导,深入帮助**国有企业分析原因,向被审计单位提出针对性审计建议3条,向市政府提交审计专报2篇,助推市委、市政府、市国资部门及**国有企业内部建立健全了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的意见、国有企业担保管理办法、合同管理制度等13项规章制度。

上述案例中,审计组始终坚持依法审计意识,逐渐养成遇事找法的习惯,在实践中不断提高自身法律素养、提高法治思维能力,一方面全面客观审慎地履行了审计监督职责,另一方面也助推了国有企业规范管理,防范国有资产流失风险,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保驾护航。


Tags: 审计 经济责任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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